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太阳能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太阳能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都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相关管理干部。 (五)团体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支持学会工作的太阳能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可再生能源学术性群众团体; (六)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盛况和知名度,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太阳能科技工作者 (七)凡对我国太阳能学科的发展和对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的称号民。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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