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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章程--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信息来源:中国可再生能源网 发表时间:2007-8-21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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